日前,上海印發《關于做好2023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提出高水平開發陸上風電、光伏電站項目。根據《上海市2023年陸上風電、光伏電站開發建設方案項目申報實施細則》(附后),各區選擇條件成熟的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申報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申報項目應符合用地用海、生態保護要求,陸上風電年內核準,光伏電站年內開工。市電力公司應及時辦理年度開發建設方案項目接網手續。鼓勵各區通過市場化競爭等方式選擇有實力、負責任的企業作為項目業主。
全面實施光伏+工程。落實《關于推進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的實施意見》(滬建建材聯〔2022〕679號)要求,充分利用工業園區、交通設施、校園、水廠、公共機構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頂、外立面或其他適宜場地,積極開展光伏+項目建設,大力推廣建筑光伏一體化。
高標準完成整縣分布式光伏試點。按照國家“自愿不強制、試點不審批、到位不越位、競爭不壟斷、工作不暫?!惫ぷ饕?,加快推進《關于印發2021年上海市整街道(鎮、鄉)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名單的通知》(滬發改能源〔2021〕210號)明確的21個整街道(鎮)屋頂分布式光伏試點建設,至2023年底各類屋頂安裝光伏比例達到國家試點要求,爭創全國分布式光伏開發示范街道(鎮)。
關于做好2023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
滬發改能源〔2023〕80號
各區發展改革委,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各能源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決策部署,持續推進新型能源體系建設,加快推動風電、光伏發電高質量發展,根據《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規〔2022〕104號)、《上海市風電項目競爭配置管理辦法》(滬發改規范〔2018〕13號),現將我市2023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項目分類管理
海上風電由市發展改革委通過競爭配置方式公開選擇項目投資主體。陸上風電、光伏電站(裝機容量6兆瓦及以上的全額上網光伏項目)納入年度建設方案管理,由各區發展改革委組織符合條件、有投資意愿的企業開展年度開發建設方案項目申報,經區政府同意后報市發展改革委。分布式光伏發電由各區根據市、區能源發展規劃有序開發。
二、加快項目開發建設
全力推進海上風電項目建設。金山一期、金山二期、奉賢二期、奉賢四期、東海大橋三期等海上風電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競爭配置工作方案要求,抓緊與規劃資源、水務海洋等部門銜接,盡快取齊各類支持性文件,確保項目按期核準、開工和投運。市電力公司按照《關于成立我市海上風電工作專班的通知》(滬發改能源〔2022〕220號)要求,加快完成深遠海示范項目登陸后的配套電網專項規劃編制。
高水平開發陸上風電、光伏電站項目。根據《上海市2023年陸上風電、光伏電站開發建設方案項目申報實施細則》(附后),各區選擇條件成熟的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申報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申報項目應符合用地用海、生態保護要求,陸上風電年內核準,光伏電站年內開工。市電力公司應及時辦理年度開發建設方案項目接網手續。鼓勵各區通過市場化競爭等方式選擇有實力、負責任的企業作為項目業主。
全面實施光伏+工程。落實《關于推進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應用的實施意見》(滬建建材聯〔2022〕679號)要求,充分利用工業園區、交通設施、校園、水廠、公共機構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頂、外立面或其他適宜場地,積極開展光伏+項目建設,大力推廣建筑光伏一體化。
高標準完成整縣分布式光伏試點。按照國家“自愿不強制、試點不審批、到位不越位、競爭不壟斷、工作不暫?!惫ぷ饕?,加快推進《關于印發2021年上海市整街道(鎮、鄉)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名單的通知》(滬發改能源〔2021〕210號)明確的21個整街道(鎮)屋頂分布式光伏試點建設,至2023年底各類屋頂安裝光伏比例達到國家試點要求,爭創全國分布式光伏開發示范街道(鎮)。
三、優化并網管理和服務
加強網源協調發展,市電力公司根據我市能源綠色轉型總體目標和重大布局、能源電力發展規劃、海上風電競爭配置工作方案、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及時優化電網規劃建設方案和投資計劃安排。持續完善并網流程,提高風電、光伏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工作效率,確保配套電力送出工程與風電、光伏電站項目建設進度相匹配。
四、提升能效和技術水平
擬建、在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對照國家最新《可再生能源效能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效能標桿水平,優化設備選型,有序開展以舊換新、改造升級,推動效能水平應提盡提,力爭全面達到標桿水平。鼓勵企業積極開展鈣鈦礦等高效光伏電池技術、超長超柔葉片風機技術研發和應用示范,推動產業升級和降本增效。
五、加強信息監測管理
項目單位按照《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檔立卡有關工作的通知》,及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報送相關信息,填寫、更新項目建檔立卡內容。各區發展改革委、市電力公司按照《關于開展本市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開發建設按月調度的通知》(滬發改能源〔2021〕199號),按月向我委報送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和發電量數據。市電力公司按照《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按月公布和報送戶用光伏項目信息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綜通新能〔2023〕17號),按月匯總并向國家能源局報送全市戶用光伏項目信息。
六、形成項目推進合力
開發企業是項目推進的責任主體,要依法合規加快項目建設。各區發展改革部門要落實屬地責任,加強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水務海洋等部門的協調,為項目開發創造有利條件。市發展改革委將適時通報海上風電及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陸上風電、光伏電站推進實施情況。
附件:1.上海市2023年陸上風電、光伏電站開發建設方案項目申報實施細則
2.上海市2023年陸上風電、光伏電站開發建設方案項目申報函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3月28日
附件1
上海市2023年陸上風電、光伏電站開發建設方案
項目申報實施細則
一、申報范圍
1.在建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
2.年內核準的陸上風電和年內開工的光伏電站
二、申報時間
各區發展改革委組織符合條件、有投資意愿的企業開展2023年陸上風電和光伏電站項目申報,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限制性因素排查。在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的基礎上,對申報材料進行整理、匯總,報區政府同意后,于5月15日17:00前將相關材料報送市發展改革委,電子版一并發送至郵箱zhecao@126.com,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報要求
1.各區對申報項目開展可行性審查,對各自擬申報項目負責,承擔推動項目落地實施的責任。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審核不審批原則,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復核。項目下達后,各區督促企業加快落地實施,確保項目按期核準(備案)、開工和投運。
2.企業不得提供虛假材料,申報項目場址之間不得存在重復、重疊等情況。一經發現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該企業項目申報資格。
3.年度開發建設方案下達后,項目名稱、投資企業、項目場址等信息不得隨意變更。因客觀因素確需變更的,應在合法合規條件下由開發企業向各區發展改革委提出信息變更申請,各區發展改革委匯總后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備。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各區實際,適時增補年度開發建設方案項目。
4.電網企業要積極落實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項目的接網消納條件,落實電網規劃建設方案和投資計劃安排,確保配套接網工程與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同步建成投運。
5.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項目應加快建設,陸上風電年內核準,光伏電站年內開工。不能滿足建設進度要求的項目,移出年度方案,并需重新申請納入下一年度開發建設方案。
附件2
上海市2023年陸上風電、光伏電站開發建設方案
項目申報函
市發展改革委:
按照《關于做好2023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經梳理并報區政府同意,我區共有X個風電項目,X個光伏項目申請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我區已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了認真核查,不存在虛假、瞞報等情況,并組織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生態紅線等限制性因素進行了排查,出具了相關意見,排查情況已在附表內如實標注。相關申報項目匯總表和項目申報材料附后。
項目申報材料
一、陸上風電項目
1.全部風機點位坐標、區位示意圖;
2.升壓站四至范圍坐標、區位示意圖;
3.電網接入方案和電力公司初步評審意見;
4.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重點對項目的建設方案、建設條件、環境影響和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
5.項目實施計劃,包括規劃選址、用地預審、項目核準、電網接入、開工建設及并網發電等時間節點;
6.項目單位業績和資信證明,項目單位應有相關建設運營經驗,具備項目開發建設所需要的技術、資金和經營管理能力,且股權相關企業均不存在失信及倒賣資源等擾亂市場行為;
7.風電場址及升壓站用地落實證明文件,專項規劃批復、用地預審、土地出讓合同、由場址所有方出具的同意使用的相關證明、不動產權證等;
8.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及環境保護部門提供的風機點位及升壓站選址出具的是否占壓基本農田(含儲備區)、生態紅線、城鎮開發邊界、自然保護區等限制性因素的意見;
9.風機點位及升壓站選址涉及占壓水源地的,應提供水務部門及環境保護部門相關意見;
10.風機點位及升壓站選址涉及占用林地的,應提供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項目建設的意見。
二、光伏電站項目
1.全部光伏場區四至范圍坐標、區位示意圖;
2.升壓站四至范圍坐標、區位示意圖;
3.電網接入方案和供電力公司初步評審意見;
4.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重點對項目的建設方案、建設條件、環境影響和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
5.項目實施計劃,包括規劃選址、用地預審、項目備案、電網接入、開工建設及并網發電等時間節點;
6.項目單位業績和資信證明,項目單位應有相關建設運營經驗,具備項目開發建設所需要的技術、資金和經營管理能力,且股權相關企業均不存在失信及倒賣資源等擾亂市場行為;
7.光伏場址落實證明文件,如場地租賃協議(包括但不限于租賃邊界范圍、意向租賃時間等)、由場址所有方出具的同意使用的相關證明、不動產權證;
8.升壓站用地落實證明文件,專項規劃批復、用地預審、不動產權證、土地出讓合同等;
9.規劃資源主管部門及環境保護部門提供的光伏場區及升壓站選址出具的是否占壓基本農田(含儲備區)、生態紅線、城鎮開發邊界、自然保護區等限制性因素的意見;
10.光伏場區及升壓站選址涉及占壓水源地的,應提供水務部門及環境保護部門相關意見;
11.光伏場區及升壓站選址涉及占用林地的,應提供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項目建設的意見;
12.農光互補項目應提供農業部門出具的同意項目建設的意見。
抄送:
各區人民政府,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規劃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務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3月29日印發